“李先生,您回銀川了嗎?甜甜(化名)最近學習成績特別好,您關注了沒?撫養費按時支付了嗎……”5月19日,賀蘭縣人民法院立崗法庭的馬法官對一起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進行回訪。
原來,立崗法庭審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撫養費案件時發現,案涉未成年人監護人未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監護教育不當問題,便依法向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和引導失職監護人正確履行監護職責。
據了解,被告人李某從事貨運行業,常年在外做生意。他與前妻張某2011年2月離異,離婚時女兒甜甜不滿1歲,離婚后,甜甜被送他人撫養,張某不舍女兒,將甜甜抱回來撫養,但雙方未對撫養費進行溝通,后經民政部門協調,二人在離婚協議上補充簽訂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
2015年1月12日,張某起訴李某,要求其支付女兒的撫養費。法院判決李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甜甜自入戶之日至起訴之日(2013年3月7日至2015年1月12日)的撫養費4400元,同時自2015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甜甜撫養費2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甜甜18周歲止。
后張某因患病精神逐漸錯亂,直至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張某的母親魏某將張某送至精神病院住院治療,張某已處于常年居住在醫院治療的狀態,治療的所有費用亦由魏某承擔。與此同時,李某在過去10多年,未主動承擔撫養和照顧女兒甜甜的義務,也未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按時、足額給付甜甜撫養費。
3月20日,魏某到立崗法庭立案,請求撤銷張某、李某對甜甜的監護權,指定自己為甜甜的監護人。
最終綜合相關證據,法院指定申請人魏某作為未成年人甜甜的監護人。判決書生效后,鑒于李某仍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魏某申請了強制執行。馬法官考慮到涉未成年人撫養費案件一般具有長期履行的特點,遂分別傳喚雙方當事人,詳細了解孩子的生活學習教育情況及雙方在離婚糾紛中的矛盾癥結所在。
對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進行了解后,馬法官發現李某離婚后,已再婚并生育孩子。由于常年在外省做生意,加之現任妻子不許自己探望,李某已經幾年沒見到甜甜了,因此對撫養費支付持消極態度。
法結和心結一起解,才能讓失和家庭向著和睦再出發。
案件雖已進入執行階段,但馬法官心中一直牽掛著,擔心能否從根本上解決矛盾,于是,馬法官多次聯系案件當事人開展案后回訪工作。
目前,在后續跟蹤問效過程中,立崗法庭建立臺賬,與婦聯、社區、公安建立溝通渠道,共同關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對被指導人李某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記者 李娜)